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问责实施细则

2021-08-17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医院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问责实施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党对医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推动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二章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第四条院党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医院改革发展中失职失责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院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院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医院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党员干部包括处、科级干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病区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护士长,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等。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党员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岗位责任。对党组织、职能部门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章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医院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卫生健康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不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不力,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的;

(三)对医院相关制度规定或者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执行不当、执行不力、拒不执行的;

(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医疗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严重事故、事件,或者在应对处置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不执行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省委“三十条”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任人唯亲、拉票贿选、干部人事档案或廉政档案弄虚作假、超职数配备干部等严重问题,影响恶劣的。

第十条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职责范围内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二)维护组织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规出国(境)、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等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维护廉洁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出现利用单位或者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高消费娱乐,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设立“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四)维护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职责范围内党群干群关系紧张;长期存在慵懒散松现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现象,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违规违纪问题失察失教、失管失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问题事项或者信访举报事项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案件查处的。

第十二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党员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在抓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和检查落实等方面工作缺位,问题突出的;

(二)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失职失责,后果严重的;

(三)管党治党宽松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要求不力,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对巡视、审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提供虚假不实材料文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走过场、不到位的,该整改不整改,该处理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党内监督乏力,对职责范围内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第十三条推进医院事业发展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人员招聘、职称评审、项目评审、教育教学、医院管理等方面制定政策不合法、不合规,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医疗行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不力,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职责范围内问题多发、频发,影响恶劣的;

(三)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有章不循、以权谋私、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除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四章问责的方式和适用

第十五条对党组织、职能部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六条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撒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办法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干部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涉及工资待遇调整、年度考核等次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员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问责决定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启动问责调查的,院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对二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的,需报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二十四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应当由纪委办公室和党的工作部门报经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党委作出。对党组织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或对党员干部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决定实行问责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院党委草拟。《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七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职能部门、被问责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纪委办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问责情况通报制度,纪委办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党员干部的人事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党员干部应当向院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党组织、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党的工作部门、纪委办公室应当加强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二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1个月内,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院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三十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党组织、党员干部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回访,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7月20日医院印发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党纪〔2018〕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问责决定书》模板

附件:

关于对xxxxx问责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问责的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

第三部分:被问责党组织、职能部门、党员干部不服问责决定可提出申诉,以及受理机关等。

发文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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