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过程中,通过汇总分析信访举报、提审在押人员等方式,掌握了该市市管干部A某大量涉嫌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问题线索。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启动了对A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工作。
经查,A某在担任该市某县县长、市某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多人在企业经营、项目中标、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陆续收受对方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数千万元。
调查组在查清A某违法犯罪事实、获取充分证据的同时,也掌握了该县组织部副部长B某、粮食局局长C某、住建局副局长D某、工商局某科科长E某等人应A某要求帮助他人办事谋利的情况,其中不少情况属于违规帮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掌握了某局某科科长F某、副科长G某以及其他有关市直部门、县直部门、乡镇领导干部H某等人为谋求职务晋升或请托办事,向A某送礼金、逢年过节送红包和土特产等情况;A某与其女下属县政府办公部门副主任I某、县某中学女副校长J某等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情况等。
其中,调查组在依法向县住建局副局长D某谈话取证过程中,D某迫于谈话压力和对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惧怕,除了讲清楚自己按A某要求违规帮助他人办事的情况外,还主动讲了自己收受他人30万元贿赂,以及逢年过节收红包累计10余万元和相关贵重物品的情况。
调查期间,A某经组织谈话和思想工作,彻底认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表示要以实际行动认错悔错改错,向组织检举揭发了该市领导干部K某等人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此案调查结束后,市纪委监委按程序对A某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并按程序依法对其进行了从宽处理;同时市纪委监委亦及时对办案中发现的B某、C某、D某、E某、F某、G某、H某、I某、J某、K某等其他人员的问题线索进行了汇总整理,按程序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门别类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置,既确保通过调查发现问题线索、扩大了线索来源,也通过调查分析线索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该市某县、某局的政治生态。
【解读】
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既是对纪委监委内设部门加强线索收集、线索处置相互协调制约机制作出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确保线索不遗漏、及时纳入线索“盘子”、得到相应处理的法定依据。纪委监委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信访部门也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也好,监督检查部门也好,审查调查部门也好,案件审理部门也好,都是在围绕问题线索做工作。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收集汇总,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有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甚至立案调查,有的是对调查后拟认定并给予处理的事实及其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把关。在这个过程中,每个部门都应紧紧围绕问题线索开展工作,一方面认真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并努力按程序获取证据、核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在处置问题线索、调查获取证据过程中,增强收集问题线索的意识、将开展工作中随时掌握的有关人员问题线索及时纳入“台账”,确保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科学、规范、周延。
实践中,有的人可能认为审查调查部门的任务主要就是办案,就是怎么把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查清、查明、查透,就是要确保案件经得起纪法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所以往往把精力都集中在怎么研究被调查人的问题事实和问题性质上,集中在怎么围绕问题认定想方设法调取证据和扣押涉案款物上。这些认识都没有错。审查调查部门的任务确实最主要的就是办案,就是要把案件“办得漂亮”,就是保证所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保证所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这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只是围绕案件本身开展工作的局部视野。纪委监委在开展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既看到这个案件的局部意义,又要看到这个案件的全局意义,要看到通过办理这个案件,能不能尽可能掌握某个地区某个领域的政治生态,能不能尽可能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发现并掌握其他监督对象的问题线索,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监督对象的有关情况,有没有拿纪法的尺子来衡量,看它算不算其他监督对象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如果算是问题线索的话,那么在办好本案的同时应该怎样处理、流转这些问题线索,而不让其流失。这是工作中需要注意的。
说到底,纪委监委不仅仅是办案机关,更主要的是履行监督职责的专责机关,办案只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而实际上纪委监委的工作目标是实现监督全覆盖、确保反腐败零容忍,而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督促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履职尽责、积极作为。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