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上交所收财物为何仍系受贿

2023-03-22  点击:[]

主动上交所收财物为何仍系受贿


【基本案情】

姜廷宪,男,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2011年,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协调工程项目,收受张某感谢费20万元。2017年,姜廷宪得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主动到九龙坡区纪委交代其收受张某20万元的事实,并将20万元全数上交。2021年10月11日,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对姜廷宪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姜廷宪已主动向区纪委说明情况并将钱款足额上交,且上交时间在其被立案审查调查前,不应将该20万元计入其受贿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姜廷宪系因得知张某被立案侦查,才到区纪委说明情况并上交财物,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形,该20万元仍应认定为受贿。

【评析意见】

第二种意见正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中,2011年,姜廷宪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协调工程项目,并收受好处费20万元,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2017年,姜廷宪得知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才主动向九龙坡区纪委交代了其收受张某20万元的事实,并全款上交。根据姜廷宪供述,其主观上是为了避重就轻,企图通过交代一部分问题蒙混过关,以掩饰其与张某以及其他不法商人之间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该20万元应计入姜廷宪受贿金额。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表现为行为人客观上虽然接受了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主观受贿故意,往往是不得已接受财物,并在客观障碍条件消除后立即退还或上交,这类行为因主观上不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了财物,不存在犯罪故意,不以受贿定性处理。实践中,认定“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难点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受贿故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第一,行为人是否有拒绝接受财物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收受财物,但行贿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将财物送至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国家工作人员被动接受,同时明确表示要退还。第二,行为人是否有退交财物的实际行动。比如,行为人收到财物后一旦有退还的机会就立即积极退还,或积极通过自己的同事、家人等去退还,或者积极将财物上交相关部门的,均可以认定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第三,行为人是否存在无法退还的客观合理事由。比如,行贿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将财物放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或办公室等地,国家工作人员一直未发现,在发现后立即退还或者上交,应当认定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值得注意的是,“及时”并非单纯的时间概念。退还财物是否“及时”,与其自收到财物至退还的时间间隔长短无必然联系,而应根据客观阻却事由是否消失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姜廷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并收受张某20万元,受贿行为已经既遂。其2017年的主动上交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重就轻,本质系退赃,而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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