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科级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2018-10-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处、科级干部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使医院处、科级干部恪尽职守,提高工作效能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安徽医科大学处科级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党纪字〔2009〕13号)等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党政管理、医教研等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包括:处、科级干部,党总支(支部)书记,临床、医技科室(病区)正、副主任,教研室正、副主任,护士长,挂靠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对处、科级干部问责,指医院对所属处、科级干部在其工作中,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影响工作质量、秩序和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问责内容。

(一)对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决定、命令的;

(二)对医院相关制度规定或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拒绝、推诿、拖延,有令不行的;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责任制或干部廉洁自律制度的;

(四)对不认真调查研究、错误决策或管理不善,造成医院资金浪费的;

(五)对本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不力的;

(六)对本职工作执行不力、不敢承担应负责任、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存在“慵懒散拖”现象的;

(七)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委“三十条规定”,存在“四风”方面问题的;

(八)对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规定的;

(九)对不认真执行医院各项审计监督整改意见和对审计结果执行不力的;

(十)其它需要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扣发工资或奖金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降职、警告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问责对象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情节较轻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的;

(三)依照医院《关于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诫勉谈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问责对象调离、降职、警告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造成影响较严重的;

(二)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它不作为行为,经催办进展不力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问责对象辞职或免去问责对象职务:

(一)属于问责内容范围,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护员工有权向医院党委、行政、纪委报告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处、科级干部在受到问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处、科级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对受到诫勉谈话后依然工作不力或改进成效不明显的处、科级干部,将予以加重处理,直至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六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审计、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医院党委或大学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处、科级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医院党委或大学党委组织部提出问责建议;

(三)医院党委可以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问责建议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院党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院党委对处、科级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医院党委草拟。《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第二十三条《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处室。

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院党委,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科级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建议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建议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向院党委汇报,院党委在问责建议部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处室。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复检、复查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医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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