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的干部。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委、纪委对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转岗转任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二种形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任职、转岗、转任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和转岗转任的干部。
第八条对新提拔任用和转岗转任的干部谈话,一般在本人接到正式任职通知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九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的要求;
(二)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方面的要求;
(三)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要求;
(四)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谈话交流的内容。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由院党委(党委工作部)、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负责实施,可集中进行,或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新任职干部要及时填写《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是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机制的重要措施,由院党委、纪委负责人或指派专人实施。
第十二条对群众反映有问题或发现有不廉洁苗头的干部谈话,一般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单位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进行诫勉谈话,应当事先通知谈话对象;
(二)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四)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诫勉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活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六)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对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诫勉谈话记录由进行诫勉谈话的部门留存。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视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谈话对象在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二)认为谈话对象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三)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加强监督。通过参加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年终考评等渠道,多方面了解被谈话人的整改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院党〔200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