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和安徽省卫计委印发的《安徽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皖卫察〔2013〕13号),加强医疗行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或医疗器械),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倡导廉洁行医、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对医务人员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或医疗器械做出以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接诊患者应坚持因病施治,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医院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做到合理用药(或医疗器械)。
二、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使用本院没有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且我院无同类替代品种,需要外购的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好医患沟通,避免患者误解。
三、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书面形式(包括约定代号、字母、符号、缩写等)或口头形式,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或医疗器械。
四、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或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科室、病区负责人为规范院外购药(或医疗器械)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教育和科室管理。
六、药剂科、物资设备处应树立为临床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临床一线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临床用药(或医疗器械)的动态,合理引进,以满足临床需要。
七、投诉的处理
1.医务人员介绍患者到院外指定地点购药品或医疗器械,损害患者合法权益,患者或家属投诉并经医院查实的,即为有效投诉。
2.医务人员未经审批擅自介绍患者去院外指定药店(或医用器械店)购药品(或医疗器械),第一次被有效投诉的,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责令作书面检查、在院周会通报批评;第二次被有效投诉的,扣除责任人3个月奖金、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评先、晋升资格、记入个人医(职)德档案、年度医德考评为较差,责令当事人作书面检查、在院周会通报批评,取消门诊资格。
3.如系返聘、延聘和科室安排专门上门诊的人员,第一次被有效投诉的,停止门诊3个月;第二次被有效投诉的,停止返聘、延聘,科室不再安排其上门诊。
4.上述人员第一次被有效投诉的,扣除科室、病区主任当月奖金1000元,所在科室、病区主任接受院纪委的警示谈话;第二次被有效投诉的,扣除科室、病区主任当月奖金2000元,取消科室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八、本规定由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