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2018-11-05  点击:[]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监察机关实施〈信访条例〉的说明》等文件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畅通和规范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的原则:

1、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

2、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

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5、实践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

6、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各部门、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检举、控告;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和行风问题的检举、控告;

4、党组织、党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申诉;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院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第五条涉及干部的信访件,由院纪委(监审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干部处理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协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承办人在收到来信后,要当日拆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戳的完整,并认真细致地阅信和登记。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件,填写《人民来信来访呈办单》,监审处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书记批示,必要时报党委书记、院长批示。

对上级部门或院党委、行政负责人交办并有批示的信访件,按照批示意见办理,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要单独建立登记本,按归口办理原则,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来信(含寄件、转办件、举报箱送件、电子邮件)处理完毕后,对于署名举报且能联系其本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并听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八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第九条认真做好来访接待。接待初次来访者,接待人员要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的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接谈时一般要保证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字,作为查办材料。对于反映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以外问题的,要将来访者介绍到有关部门。

对于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来访者,在接谈后,应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第十条纪委(监审处)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负责接待党员、群众的电话举报。纪委(监审处)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该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接听人要对所举报的内容认真记录,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向举报人核对清楚,避免出现错漏。

第十一条纪委(监审处)要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限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件予以直查快办。

对信访中不需要调查处理的一般性问题,要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稳定情绪;对需要调查了解、不能当时答复的问题,要向信访人说明原因,明确其等待答复时间。

第十二条由医院其他部门和纪委(监审处)同时受理的信访举报件,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确定由一方主办,处理结果也由主办方负责答复举报人,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另一方。

第十三条需转办的信访件,要进行登记,经纪委(监审处)负责人批示后,转至有关部门或党组织办理,并注明交办时间。

上级单位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下转。必要时,应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原信的摘抄件予以转办。

第十四条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需要被检举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给被检举人作出说明。

承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第十五条承办人与信访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办人员不得歧视、刁难和压制检举、控告、申诉人。

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行为,应予严肃追究。

第十六条对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要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诬告陷害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医院各级组织及其负责人,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得无故拖延不办,或为有关人员开脱、说情,更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院纪委(监审处)要加强对信访转办的督办,凡转至有关部门查处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件,逾期一个月不报查处结果,应说明原因。对经多次督办、仍然久拖不决的信访件,纪委(监审处)可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和信访举报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信访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信访档案材料由专人保管,未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印。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在登记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敢于担当。要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关心群众,严守秘密。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健全内控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安医大一附院关于禁止医务人... 下一条: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

关闭

主办: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委办公室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绩溪路218号行政楼  电话:0551-62922007  邮箱:ayfyjw@163.com